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瀅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瀅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以外各罪,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存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以外各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5所示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護照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6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5年4月間某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0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5號│第5418號│字第10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107年度訴字第23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2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5月14日│107年06月29日│107年08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107年度訴字第23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24││判決││││號││├────┼──────────┼──────────┼──────────┤││判決│107年06月08日│107年07月26日│107年10月02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年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3月24日│107年04月18日│105年09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10號│第3299號│第838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59號│107年度訴字第40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4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8月31日│107年09月27日│107年12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59號│107年度訴字第40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49││判決││││號││├────┼──────────┼──────────┼──────────┤││判決│107年09月17日│107年10月19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3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64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7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763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2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