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55號聲請人 張富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楊」泰抑或「揚」泰)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SU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究為108年11月23日抑或108年11月22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