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游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8,719元,及自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債務人於104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4,934元,及自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66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719元游錦祥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一002新臺幣204934元游錦祥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一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719元游錦祥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204934元游錦祥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