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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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原告禾鑫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貞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具體說明係依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且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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