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及股東身分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70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司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倘因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既係董事與公司間訴訟,則依公司法213條規定,原告是否改以監察人代表公司為應訴,亦請一併考量。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