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聲明人

即原告 張岳峰

相對人 吳秀鳳

上列原告與 古張辛妹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盧志華 於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有盧志華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份(本院卷㈡第585頁)在卷可稽,聲明人即原告於113年8月8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81頁),聲明由盧志華之母吳秀鳳承受訴訟,但吳秀鳳已拋棄對盧志華遺產之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9月19日頭院揚家佳日11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公告1份(本院卷㈡第723頁)在卷可證,是聲明人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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