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4號聲請人即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受裁定人即被告井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甲○○
-33弄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於聲請人對被告井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九三四號),為該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井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董事長 楊江能 死亡,現無代表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