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