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詹華郁 被告 羅永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永鎭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案件審理,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詹華郁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3時23分本院訊問時,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