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黃金國 被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黃金國對被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自訴狀亦未記載被告年籍資料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12月15日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自訴程式之欠缺,而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本院103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自訴人雖於103年12月22日提出自訴理由補充狀,但依然未能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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