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即 劉財印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劉財印之財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為管理失蹤人劉財印財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是法院酌定報酬額所應考慮之因素,除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親疏關係外,關於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管理方法是否須具備專門技術等因素,亦應納入考量之範圍。再財產管理人就保存及管理財產所支付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於失蹤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屬有利,基於負擔之公平性,自應許其向失蹤人財產請求返還,始屬合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劉財印之財產管理人,為管理失蹤人之財產,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聲請死亡宣告,且經鈞院分別裁定在案。又聲請人於管理上開失蹤人財產期間,因分割土地之訴訟及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往返高雄臺南之交通費共計新台幣(以下同)23,100元、土地登記謄本規費等75元、所支出之裁判費、地政測量費、增值稅及補稅後等於受土地分割補償金後仍不足8522.13元,茲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9點準用13點第4項規定,聲請酌定管理報酬102,925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選任為失蹤人劉財印之財產管理人一節,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與確
定證明書等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請求酌定財產管理人費用,尚無不合。又失蹤人劉財印因土地分割後之財產價值合計為3,544,500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等3件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就本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除聲請死亡宣告外,並處理失蹤人之土地分割事宜,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60,000元,應屬適當,至上開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僅屬行政規則性質,其本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況該要點並未規範核定財產管理報酬之要件為何,本院自無從採納,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