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6號原告 許雅欣 被告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5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主張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年計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420萬元(計算式:7萬元×12個月×5年=420萬元);原告聲明第2項中關於請求被告於109年10月15日終止契約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7萬元部分(包括請求自109年10月16日至110年5月31日之薪資525,000元),與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原告聲明第2項中關於請求105,000元部分,不包括在前述範圍内,應另計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5,000元(4,200,000+105,000=4,305,000),應徵裁判費43,66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暫免徵收29,113元(計算式:43,669×2/3=29,113,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向原告徵收14,556元(計算式:43,669-29,113=14,556)。另暫免徵收之29,113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欄所示期限内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