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8903號聲請人 陳詹阿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宥樺黃世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民國111年1月14日)起算利息,與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110年9月14日不一致,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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