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豊順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整,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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