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金良 被告 柯敏昌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被告柯敏昌之受僱公司」,然經查被告柯敏昌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職員,故被告柯敏昌之雇主應為臺南市政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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