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 林露薇 ( 林文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98年度醫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九十八年度醫字第二五號全部法庭錄音。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皆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醫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宣判,該案原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會)派有律師扶助之案件,惟該名扶助律師竟無理欺壓當年高齡83歲、受有醫療重創且不懂法律之受扶助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林文,要求其撰寫並提供「論駁對造律師首份答辯狀之電子檔」,更利用法扶會不對受扶助人公開之「問題通報單」之弊端,對法扶會為不實之通報,導致法扶會於本件首次開庭前便遽然終止早已通過之全部扶助,故除民事起訴狀外,整個醫療案件後續均無律師撰狀,且僅得由聲請人代表父親全程出庭,然因其亦不懂法律及對造所陳述之醫界用語,不知如何作有利之回應及攻防,進而影響案情發展,甚且,於開庭過程中向對造辯護律師提問:「為何對原告所有提示無痛主訴之證據從不做回應」時,該律師竟嗆說:「那是原告的問題!」,而上開對話竟未記載於筆錄中,是聲請人為聆聽全案光碟內容以瞭解其與對造於法庭上之全部對話及筆錄未登載之部分,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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