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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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相對人 鍾尹 之債務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滯欠民國105年3月18日執行中欠繳之地方稅合計47,000,000元。
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對聲請人之欠稅,已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債務人仍未清償。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為信託財產,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仍得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書各1件、欠稅查詢情形表、土地登記謄本5件、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地價稅、房屋稅繳款書、送達證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憑證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331│田│2000.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332│田│2100.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340│田│2000.00│全部│├──┼───┼────┼───┼───┼─┼────┼──┤│004│臺南市○○○區○○○段│1341│田│1700.00│全部│├──┼───┼────┼───┼───┼─┼────┼──┤│005│臺南市○○○區○○○段│1354-1│田│28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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