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清美 相對人 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簽立借貸契約書及本票(票據號碼:TH634549)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並於109年11月16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2月13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7月8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怡妏,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本票、同意書、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長治鄉 崑崙 530352.01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