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82號原告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莊宇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樺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一十六萬四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十四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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