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穆
陳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裕穆於民國94年12月至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維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9,3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裕穆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維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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