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29號),嗣經本院簡易庭改行通常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志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29號),嗣經本院簡易庭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