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洪雁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⑵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⑶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⑵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⑶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