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弘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