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張妤璟 (原名 張詩菡 )被告 張詔婷
之1上列被告張詔婷因竊盜案件(100年度簡字第84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琮欽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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