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為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為淳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3783號被告張為淳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街485巷13號現居臺中市○○區○○路49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為淳於民國100年9月15日上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路段時,因見少女陳OO徒步行經該處,竟心生淫念,意圖供人觀覽,尾隨在少女身後,以左手伸入內褲中撫摸生殖器自慰,公然為猥褻行為,且於騎車經過少女陳OO後,復再度迴轉騎經少女身旁,少女陳OO驚嚇之餘,逃離現場並報警處理查獲。
二、案經少女陳OO告發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為淳對於在上址公然自慰而為猥褻行為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以外之人即少女陳OO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平面圖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及監視器翻拍光碟1張附卷可稽。且參以被告張為淳於上開時地公然為猥褻行為過程中,苟無供人觀覽意圖,又豈有刻意迴轉繞回少女陳OO身旁之理?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罪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其得提起告訴之人,係限於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必其人之法益由於犯罪行為直接所加害,始足當之,惟按「本罪之立法意旨原在維護善良風俗,而以本條之規定,做為個人性行為之隱密誡命,故即使如倫理道德與法律均允許之夫婦間之性行為,若於大庭廣眾之前公然為之者,亦屬本罪之公然猥褻之行為。」( 林山田 著刑法各罪論下冊增訂二版第452頁參照),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法益中之善良風俗,並非個人法益,縱認本件被告上開公然自慰行為係圖使少女陳OO觀覽,亦難認少女陳OO係本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與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稱之被害人不相當,自無提起告訴之權,是核其關於本件指訴之性質應屬告發,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檢察官蔡仲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