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告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秀滄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黃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秀容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以「可節省堆疊空間之棧板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4448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年10月1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以
107年1月18日(107)智專三㈠05017字第107200577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6月15日經訴字第107063058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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