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橧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橧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橧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邱橧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5月31日,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5月3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6月;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2、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7、9至12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與他罪有別外,其餘犯行均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罪,犯罪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2日上│105年12月9日││││午9時3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80號│毒偵字第7080號│毒偵字第12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62號│362號│8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5月2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62號│362號│894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87號│執字第7987號│執字第10142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7日│106年3月4日│105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5號│毒偵字第1222號│毒偵字第20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144號│13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144號│1340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371號│執字第12635號│執字第16347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6日│106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8號│毒偵字第2188號│毒偵字第20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695號│1695號│14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695號│1695號│1449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004號│執字第17005號│執字第17437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2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246號│調偵字第737號│調偵字第7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2126號│102號│1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2126號│102號│102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0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248號│執助字第2486號│執助字第2486號││├────────┴────────┴────────┤││一、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2號)│││二、編號11、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4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