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錦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錦文並無購車之真意,僅因積欠當舖債務,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6日,佯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彰化縣○○鎮○○路○段○○○○○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全友輪業有限公司」,購買車號000-000號之山葉牌XC100M型普通重型機車1輛,致仲信公司人員誤認其確有購車真意而陷於錯誤,與其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暨買賣約定書(約定總價新臺幣〈下同〉67,800元,每月1期計12期,每期應繳金額5,650元,分期期間自同年10月10日起至101年9月10日止,在分期付款總價未清償完畢前,上開機車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黃錦文僅得依約占有使用)後,即交付該機車予黃錦文使用。
㈡詎黃錦文取得該機車後,即於101年3月5日將該機車轉售
予第三人,且僅繳付前3期車款並不知去向,致仲信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證據:㈠被告黃錦文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仲信公司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分期付款申請表暨買賣約定書、車號000-000號山葉牌XC10
0M型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仲信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2年7月4日中監彰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車號000-000號機車過戶登記書、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詐取機車
變賣牟利,法治觀念淡薄且手段惡劣,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不法所得金額,並其尚繳付3期車款且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其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第202號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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