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韓寶玲 被告 羅栩亮 被告 黃泳學 被告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