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林榮茂 被告 羅栩亮 被告 黃泳學 被告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被告 鍾兆平 被告 瞿銘峰 被告 簡秋嬌 被告 王瑞卿 被告 詹雅萍 被告 林莉洋 (原名 林湘翎林珮瑜 )被告 朱緯業 被告 林明頡 被告 劉勝誼 被告 翁瑞鴻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張漢龍曾立利陳功源吳昶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