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移調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調解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47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博欽書記官李慈容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法官問聲請人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項聲請人答
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2樓法官問相對人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項相對人答
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街37之1號2樓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參萬元整。餘款自民國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止分八期,每期給付伍仟元整,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李慈容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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