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 楊何玉
蔡秋菊
林永盛
李史麗 足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事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楊何玉7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蔡秋菊1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林永盛3,0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 李史麗足 3,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楊何玉7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蔡秋菊1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林永盛3,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李史麗足3,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