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6150360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