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影音光碟「百戰天龍」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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