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達銘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達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達銘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151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76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2日110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3日111年1月1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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