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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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原告 杜席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德福天宥食品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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