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20號債權人夢時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奕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芳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管委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三、提出管委會之管理規約。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