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寶榮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195元,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