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賴慧娜
賴怜慧 賴娜音 相對人 侯州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79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號裁定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250元、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27號裁定核定),合計218,1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