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楊平安 被告高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告 古銘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訴訟業於同日判決,惟刑事簡易程序採書面審理,並無第一審辯論終結日,當事人尚未收受上開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屬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屬合法。又本件當事人雙方於本院調解期日未能達成調解,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