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事實上使用處分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原告 蔡明弘 訴訟代理人 闕美森 被告 林森榮 被告 林德榮 被告 洪林敏惠 被告 郭林敏寶 被告 林銘珠 被告 林柏暉 被告 林栢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事實上使用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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