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