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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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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