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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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健時 相對人即債務人騰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民生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國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昭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零貳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肆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