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莊秀娟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陳密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22,8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1,9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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