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75號聲請人 柯家慧 聲請人與相對人 任嘉陵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民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所載之金額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9年4月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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