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謝怡娟

相對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豪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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