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上訴人 謝喬幃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謝宜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居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 謝喬智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謝喬鈞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