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永森 原告即反訴被告 廖順娥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就非財產訴訟部分(即離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反訴原告應補正兩造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範圍各如何,並查報「台中市○區○○段第1572之51地號及其上建物:台中市○區○○路一段267巷39號房屋」之價值為何,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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