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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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宇村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間除任職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有無兼職?如有每月所得分別為何?(包含各類薪資、獎金等收入)。並請提出其102年度之扣繳憑單、民國101年2月至103年2月間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存摺影本(應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到院。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鄭○予、鄭○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提出聲請人之父母 鄭彥基 、 鄭賴玉琴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其子女之財產歸屬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5千元、交通費1千元、健保費500元、勞保費550元、電話費、個人日用品費800元、水費400元、電費900元、瓦斯費850元、手機費8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等影本)。並請提出目前居住之房屋所有權狀,說明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又請說明有無其他同住之人?與其他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擔前開水電、瓦斯等共同生活費用。
五、提出其女鄭○馨之戶籍謄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主張每月支出其子鄭○予、鄭○馨每月扶養費1萬元及8千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其子女是否仍均在學中?又聲請人其與前配偶約定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方式為何?另聲請人陳稱其係獨立扶養其子,惟每月需支付8千元女兒之扶養費用予其前配偶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其前配偶有何不能負擔扶養費用之情事。
六、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父母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每月支出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並應檢附相關支出單據。
七、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2月起至今,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