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明牌資料陸張及開獎紀錄單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參酌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所生危害尚微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書送達收受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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